一位业主在自家小区内,将车辆停放在非临时停车位,物业公司对此采取了长期锁车措施,双方发生矛盾,经多次调解未果,最终对簿公堂。近日,白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判决,判处物业公司拆除车位周围的阻拦柱,向业主赔偿车辆被限制期间的经济损失。该院提醒,小区车位应优先提供给业主,物业公司无权长期锁车。
何某是粤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的一名业主,一日驾车进入小区,并停放在临时车位。由于物业公司不同意在此停车,何某于当日将车辆移走,并停放在B30号车位,物业公司仍不同意。
在通知何某未果后,物业公司对何某的车辆采取锁车措施。何某发现后,自行委托开锁人员打开车锁,并将车辆停放到标示为公司车位的B25号车位。由于B25号车位比邻B24号车位,且B24号车位一边为柱位,在何某压线停放车辆之后,B24号车位没有足够位置安全停放其他车辆。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巡查发现车锁被损坏后向派出所报警,并再次对何某的车辆采取锁车措施。当日,何某到达停车场,发现车辆被锁后,损坏了两张标示内容为公司专用停车位的指示牌。双方多次报警,经派出所、社区等多次调解未果,仍僵持不下。
粤某公司和物业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何某停止侵占车位,并将机动车驶离原车位、书面赔礼道歉、支付占用费11350元、赔偿车锁费用200元及标识指示牌费用300元。
何某亦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粤某公司和物业公司立即将车辆解锁,并将车辆返还,赔偿非法扣押车辆期间的经济损失41400元及打车费用656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白云法院经审理查明,虽然小区车库停车位所有权现登记在粤某公司名下,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在案涉小区住户与车位配比仅为1:0.51的情况下,粤某公司更应合理配置车位资源,最大限度地给小区业主提供使用便利。而作为小区业主的何某,亦应遵守小区车位管理制度,在停放车辆的过程中,不应采取给他人带来不便的行为,更不能故意损毁停车场标识牌。
因此,白云法院一审判决:粤某公司和某物业公司拆除车位周围的阻拦柱,向何某赔偿车辆被限制期间的经济损失;何某在车辆限制措施消除后,立即将机动车驶离B25号车位,支付车位占用费180元及标识指示牌损失150元。判后,粤某公司和某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汽车进入家家户户,小区因停车而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白云区法院法官在此提醒,物业公司在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要合理配置车位资源,最大限度地给小区业主提供车位使用便利,缓解小区停车难题。同时,小区业主亦应遵守小区车位管理制度,在停放车辆过程中不应采取方便自己而给他人带来不便的行为。
在小区乱停车问题发生时,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于在小区公共区域乱停放车辆且不听劝阻的,物业公司锁车仅能作出告知和临时性措施,不能进行长期锁车。纠纷双方应该保持积极有效的沟通,切勿赌气停车、锁车,导致矛盾激发升级,致使双方损失扩大,得不偿失。
文 | 王照宇
通讯员 | 王丽美 冯珉珊
编辑 | 吴秋兰 陈会
审核 | 罗盛光 戴日模
签发 | 刘海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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