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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科园核心区将启动征拆项目
对村民们有何利好?
征地范围包括哪里?
补偿安置方案如何?
……
解答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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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科园核心区征拆项目
十问十答
答:
(1)住新房,提升居住环境。
安置区具备完善的道路、绿化、教育、医疗、居住、商业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环境品质相较更优。
(2)拿补偿,改善生活、优化生产。
房屋征收除按规定获安置房外,还可获得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费、按时搬迁奖励等,可用于改善生活、优化生产。
(3)促发展,保障村民安置、促就业。
将安置区与留用地融入民科园产业发展空间,实现产业提升,加速科技人才、科技平台、先进产业集群汇聚,提供更多的商业机会和就业机会。
(4)换学校,更多教育资源选择。
涉及拆迁的村民子女可继续入读村对应学校,入住安置居住地后可就近申请入读配套的公立学校,也可继续入读拆迁前村对应学校。
答:
答:
广州民营科技园核心区征拆项目位于白云区太和镇、龙归街与大源街,征收范围如下:
答:
(1)民科园核心区征拆项目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符合广州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规定。
(2)根据民科园核心区征拆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规定的被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可按“框架结构(A)360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B)336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C)3120元/平方米”补偿,并可据实按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获得征收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补助、按时搬迁奖励等。
(3)根据民科园核心区征拆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可选择回购安置房。核定安置面积的回购价为3120元/平方米,该回购价不高于方案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A、B、C结构补偿单价。即符合安置条件且选择回购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可按规定获得安置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补助、按时搬迁奖励等。
答:
根据民科园核心区征拆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被征收住宅房屋权属人为本村村民或原户籍在本村,因婚姻、出国、服役、高等教育、服刑等原因将户籍迁出,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拥有住宅房屋的原村民唯一住宅且符合广州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等政策的,可选择回购安置房。如被征收住宅房屋权属人原户籍在本村,且从本村迁出户籍的原因符合前述规定的情形,在满足前述“唯一住宅且符合广州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等政策”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则按前述规定“可选择回购安置房”。
答:
(1)广州民营科技园核心区征拆项目安置区共有4个选址,分别是陶瓷城安置区、柏塘安置区、营溪安置区、田心安置区。龙归街柏塘村全部安置于柏塘安置区,夏良村全部安置于陶瓷城安置区。为了保障太和镇每户都能在本镇有安置房,按“每户须在镇内(营溪安置区、田心安置区)、镇外(陶瓷城安置区、柏塘安置区)都选安置房”的原则安置。最终安置房分配方案另行制定办法。
(2)目前安置房初步设计为高层电梯楼,有140㎡、120㎡、90㎡、70㎡等面积户型。
▲70平方米
▲90平方米
▲120平方米
▲140平方米
*安置房初步设计户型示意图(仅供参考,以规划单体批复为准)
(3)按照民科园核心区征拆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安置房套内装修标准参照广州市保障房交楼标准进行装修。
(4)陶瓷城安置区正在建设中,预计2025年3月份建成。柏塘安置区预计2024年下半年开工。营溪安置区、田心安置区正在开展征拆,预计2025年开工。项目建设周期约36个月,具体需以最终完工交付时间为准。
▲ 安置区位置示意图
答:
安置房交付及确权登记为被征收人名下时,可暂不补缴土地出让金;安置房如发生出售、交换、赠与(不含继承)等情形时,需按广州市不动产交易相关规定补缴出让金。
答:
对于物业管理方式,将在“与优质物业管理公司合作”、“村集体选定”、“村集体自行组建”等多种方案中选定。物业管理费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物业管理费价格将作为确定最终物业管理方案的重要指标之一。
答: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
根据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坚持盘活存量。充分利用增减挂钩、拆旧复垦等政策,加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宅基地整理、村庄拆改力度,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第十条规定:因地制宜、集中布局,体现节约集约用地和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按照城市居住小区标准进行集中建设。每户村(居)民可以选择1套或者多套公寓式住宅,每户总申请的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
答:
按照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第二条“明确一户一宅标准”如下规定认定:
1.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一户。
2.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
3.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
4.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来源 | 广州民营科技园
编辑 | 陈若兰 张如燕
审核 | 廖真怡
复核 | 林梅芳
签发 | 刘海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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