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租来364辆汽车直接出售质押,均被判刑

近年来,汽车租赁行业蓬勃发展,但由于管理良莠不齐,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日前,记者从白云区法院获悉,两名男子利用汽车租赁公司的管理漏洞,行贿该公司人员,以租车为名,将租来的364辆汽车直接出售、质押,企图空手套白狼,最终均被判刑。

两人伪造材料骗取租赁车辆后出售质押

赵某和张某合营一家公司,从事汽车销售、租赁及相关零配件销售等业务,赵某系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由于近年公司收益甚微,在了解到某汽车租赁公司有一批车辆正在对外租赁后,二人产生了“租车转卖”的贪念,妄图不劳而获。

由于赵某和张某认识该汽车租赁公司的科长韦某(另案处理),觉得“有熟人好办事”,便准备了本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经营情况证明材料,伪造以另一公司名义出具的《连带责任保证书》《股东会决议》《代持股协议》等虚假担保材料,用于申请汽车租赁,并给了韦某20万元“好处费”。内外打点之下,赵某和张某最终以虚假材料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后实际租赁汽车364辆,价值2800余万元。

在明知上述所租车辆用途仅限于租赁的情况下,赵某、张某对外宣称“以租代购”,安排业务员将车辆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转售给全国各地的下级渠道商,以牟取利益。后部分车辆在下级渠道商的出售、质押等过程中无法找回。上述汽车租赁公司知悉该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诉机关以二人犯合同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诉至法院。

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合同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赵某、张某诈骗被害单位某汽车租赁公司所得的车辆,予以发还。

被告人赵某、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融资租赁或购买车辆时务必核实证件信息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白云区法院经办法官刘侃认为,本案中,赵某与张某提交给某汽车租赁公司用于洽谈、签订合同并担保的资料均为虚假,系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二人在未取得对外销售涉案车辆的授权的情况下,仍安排其公司业务员通过“以租代购”方式销售涉案车辆来非法获利,足以证实二人具有非法占有涉案车辆的目的,该二人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白云区法院提醒广大市民,任何“空手套白狼”不劳而获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融资租赁或者购买车辆时,车主要注意审查对方的身份信息和车辆相关证件,对于一些真假难辨的证件,可到相应的发证机关查询核实。一旦发现被骗,务必第一时间报警,避免更大的损失。

同时,建议汽车销售行业、4S店等经营者加强内部管理,认真审核租借人的资质、信用及借车目的,规范租赁流程,降低经营风险。

文 | 刘喜冰  

通讯员 | 池锐燕

编辑 | 吴秋兰 方欢欣

审核 | 罗盛光 戴日模

签发 | 刘海裕

以上内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图片